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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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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8:如何聲請債權憑證?_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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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拍賣後,就不足清償之債權,可否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 問:我執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拍賣債務人提供抵押的土地後,尚有新台幣100萬元不足受償,我可否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將來再去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 答:拍賣抵押物裁定的執行力,僅及於設定抵押的該特定標的物,如果抵押物業經法院拍賣,無論其賣得價金
               是否足以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法院的執行程序即已告終結,如有不足的欠額,法院不能核發債權憑
               證,債權人必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再另外聲請執行。

       
  • 債權人持債權憑證,欲中斷請求權時效而聲請法院換發債權憑證,應向何法院提出聲請?
  • 問:我取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後,聲請查封債務人(住士林)位於板橋的土地後,尚不足清償新台幣100萬元,由鈞院發給債權憑證,如將來要中斷請求權時效,聲請法院換發債權憑證,應向何法院提出聲請?
    • 答:所謂換發債權憑證,就是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因無財產而逕行聲請法院再核發債權憑證之意。故換
               發債權憑證的聲請,本質上就是聲請強制執行;因此,須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由管轄法院為之。題
               旨所示情形,因債務人並無財產,所以您應向債務人住所地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換發,始為適
               法。

       
  • 債權人所持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已逾15年,是否就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問:我取得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已經超過15年了,是否還可以聲請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
    • 答:債權人所持執行名義記載的實體請求權雖已經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但執行名義的執行力並不當然消滅。所
               以,法院仍會受理您強制執行的聲請,不會逕予駁回聲請;但是,債務人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
               您的強制執行程序(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1款參照)。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09-11-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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