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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如何調查財產?_0799
- 債權人執假扣押裁定,可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
- 問:我取得法院准許我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的裁定,但因不知債務人有何財產或財產在何處。此時,可否聲請法院幫忙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 答: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
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該規定並沒有將假扣押
的執行名義排除,所以,目前司法實務上認為,各種金錢請求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應均有該規定適用。因
此,如果您未能發見債務人可供假扣押執行之財產,而聲請執行法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法院在必要
範圍內,並請您預繳相關機關所收取之必要調查費用後,就會幫您調查了。
- 答: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
- 債權人執假扣押裁定,可否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並命債務人限期履行或管收債務人?
- 問:我取得法院准許我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的裁定,因查不到債務有何財產,則是否可以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並命債務人限期履行?如債務人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又不提出擔保時,可否聲請法院管收債務人?
- 答:按強制執行法第20條雖然將對債務人財產開示之規定,編列在第一章總則篇,但是該制度涉因及債務人財
產隱私權,為避免其財產一旦開示後,如實體上之本案債權事後被推翻,將使其遭受無法回復或彌補之損
害。又債務人之所以應負財產開示義務,是因為債權人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具有實現其滿足程度之強制
力與執行力 - 反之,如果若未至得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的情形時,就無權要求債務人開示責任財產資訊,否則反而損害債務人財產資訊之自己決定權。再依該條第1項前段明定:「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所稱「債權」當指執行名義業經命債務人為清償而得終局執行之確定債權而言。因此,該條有關債務人查報財產之規定,依上說明,自不包括假扣押裁定之保全執行在內,假扣押債權人自不能逕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據實查報責任財產或管收債務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1號裁定意旨參照)。
- 答:按強制執行法第20條雖然將對債務人財產開示之規定,編列在第一章總則篇,但是該制度涉因及債務人財
- 債權人聲請法院函請集保公司,代查債務人之集保帳戶資料所繳納新台幣300元查詢規費,得否列為執行費優先受償?
- 問:我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並支出新台幣300元,請法院向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有無集保股票,該查詢規費,將來可否列為執行費用優先受償?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09-11-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