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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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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拍賣程序如何進行?_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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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拍賣債務人財產之前,是否會通知兩造到場先行協商清償方案?
  • 問:我已經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的房屋,債務人說他有意願還錢要跟我協商,這時候我還可以跟他協商嗎?有無方法可以不讓債務人在與我協商時脫產嗎?
    • 答:法院拍賣債務人財產之前,不會主動通知兩造到場先行協商清償方案。但是,如果債務人有意願跟您協商
               還款,您可以具狀聲請法院延緩執行程序,一次可以延緩3個月,最多可以延緩兩次,也就是6個月,在這
               期間內,您可以跟債務人協商還款方式,而且債務人的不動產在查封中依然不能過戶。但要特別注意,當
               延緩的期限屆滿時,法院會發公文通知你是否要繼續執行,你就必須在收到公文通知的10天內,回覆要再
               延緩一次或是要繼續執行,如超過上開10天期限,法院都沒有收到您的回覆,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2項
               規定,依法就會認為您已經撤回該案強制執行的聲請,這時候就會塗銷不動產查封,債務人就可以處分該
               財產了。

       
  • 法院酌定拍賣股票的底價時,通常為該等股票鑑定價格的幾成?
  • 問: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的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所定的底價,通常是該等股票鑑定價格的幾成?
    • 答:按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
               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因此,法律並無規定法院拍賣債務人股票之價格,是採鑑定價格之幾
               成為底價。

       
  • 投標買受法院拍賣之房屋,點交後該社區管委會要求買受人先將債務人積欠的管理費繳清,是否可以請求執行法院幫忙處理?
  • 問:我買了法院的法拍屋,點交後該社區管委會卻要求我要先將債務人欠繳的管理費繳清,請問我是否可以請求執行法院幫我處理?
    • 答:不行。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16點規定:「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
               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
               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執行)法院處理」。

       
  • 法院拍賣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收受法院通知優先承買公函後,如已逾10日,是否還可以主張優先承買?
  • 問:土地共有人要向法院主張優先承買,是否有時間限制?
    • 答: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承購。如優先
               購買權人知有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之事實而不儘速表示願意承買,其優先購買權,僅有債權之效力。此
               時,為避免拍定人之應買處於不確定狀態,上開優先購買權規定,司法實務上認宜參照土地法第104條第2
               項規定,解釋成在共有人收到法院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優先承買者,即視為放棄。因此,共有人如果未於
               上開期限內行使其優先購買權,嗣後即不得再向執行法院聲明優先承買了。

       
  • 債務人在法院拍賣不動產期日之前,可否聲請法院延緩執行程序?
  • 問:我的房屋即將被法院拍賣,如何才可以暫緩執行?延緩一次可以暫停拍賣多久?
    •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規定,聲請延緩執行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才可以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如果債權人不
               同意,執行程序就不會延緩。但是,債務人可徵求債權人同意後,由債權人具狀聲請延緩執行,每次最長
               可停止3個月,到期之後如債權人同意再延緩者,可再聲請延緩一次。因此,執行程序中最多可停止6個
               月。債權人如不願提出聲請,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遞狀聲請或到法院親自聲請,法院會將聲請狀或筆錄轉
               知全體債權人,如全體債權人都同意,法院才會暫時延緩執行程序。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09-11-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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