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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執行費怎麼計算?_0799
- 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由何人預納執行費用?預納之執行費用,如何計算?
- 問:我取得法院核發對債務人有新台幣500萬元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後,如果要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要先繳納執行費?如何計算執行費?
- 答:
1、按強制執行的執行費及必要費用,是由債務人負擔,但是應先由債權人代為預納,將來再從執行所得之金
額,同時收取並優先受償之。
2、次按執行費之徵收標準,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
滿新台幣5,000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5,000元以上者,每百元收7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
元計算」;又依94年8月5日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
另核定要加徵收取執行費,加徵後是以執行標的或價額每百元徵收8角計算。
3、因此,題旨情形,法院會以您要實現債權之金額即新台幣500萬元的千分之8計算,向您收取新台幣4萬元執
行費。
- 答:
- 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是否要預納執行費?
- 問:我取得法院核發對債務人有新台幣500萬元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後,發現債務人的土地已經被某銀行查封,將要進行拍賣程序,如果我要具狀聲明參與分配,是否要先繳納執行費?如何計算執行費?
-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也要預納執行費,計算標準也是以請求分配債權
金額的千分之8計算;因此,題旨情形,法院會以您要實現債權之金額即新台幣500萬元的千分之8計算,
向您收取新台幣4萬元執行費。
-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也要預納執行費,計算標準也是以請求分配債權
- 債權人預納之執行費,未來應如何求償?
- 問:我取得法院核發對債務人有新台幣500萬元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所預納的執行費4萬元,將來要如何受償?
- 返還支票假處分裁定之執行事件,如何計算執行費?
- 問:我取得禁止債務人將持有付款人為板橋某銀行之新台幣500萬元支票,為付款提示並返還的假處分裁定,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應預納多少執行費?
- 答:執行費之徵收,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的分類標準,是以債權人的請求權基礎是財產權或非財
產權案件,而做不同規定。財產權案件是以財產利益的千分之8計算;非財產權案件則採定額制,一律徵
收新台幣3,000元。題旨情形,您的請求屬於財產權紛爭,所以應該徵收執行費4萬元。
- 答:執行費之徵收,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的分類標準,是以債權人的請求權基礎是財產權或非財
- 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後,可否聲請法院退還已繳納執行費3分之2?
- 問: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因為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債權人如果要撤回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可以要求法院退還已繳納執行費的3分之2?
- 答:民眾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後,如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起訴後後3個月內,聲請
法院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雖
然定有明文。但是,債權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撤回執行者,則並沒有準用上開規定,所以,就不能要求法
院退還已繳納執行費的3分之2(89年12月11日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49期研究專輯第15則研討結論參
照。)
- 答:民眾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後,如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起訴後後3個月內,聲請
- 發布日期:105-11-14
- 更新日期:109-11-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