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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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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應向何法院提起?_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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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關於審判籍之規定,仿自民事訴訟法,並採「以原就被」為原則。
     
  • 所謂「以原就被」原則,係指原告起訴時,須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訴訟而設之制度。此係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但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增訂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使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換言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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