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Q03:現行行政法院的審級為何?_0500

字型大小:
  • 自101年9月6日起,司法院推動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
     
  • 所謂「三級二審」,其中「三級」係指行政法院由上而下分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二審」則指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均經二審終結,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
     
  • 以行政法院受理的事件區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終審)為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的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終審)則為最高行政法院。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