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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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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8:未繳納裁判費用之效果?_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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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因此,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繳後,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該起訴即難認為合法,行政法院即會以裁定駁回其訴。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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