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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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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什麼是「一造辯論判決」?_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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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言詞辯論期日,若當事人之一造經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之判決。法院就此所為之判決除斟酌到場當事人之辯論意旨外,亦須斟酌以前辯論及調查之結果而下判決,因此未到場者不一定會遭敗訴判決。
     
  • 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在訴訟上將會發生視同自認的效果,此時即有可能受到法院對其不利的判斷。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09-11-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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