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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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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若不服法院判決,想提起上訴,該怎麼辦?_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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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若不服法院的判決,依法可以提起上訴救濟,但在上訴前,請注意下列3件事:
    • 1.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算,有無超過20天?超過20天就不能上訴,但應當事人所住地區扣除在途期間。
    • 2.各法院訴訟輔導科備有上訴狀的範本,可以參考。另外本院網站亦有例稿可供當事人下載使用。上訴狀一定要載明下列事項:
      A.上訴人、被上訴人之姓名、住所、聯絡電話。
      B.原審案號。
      C.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D.希望上級審法院如何判決?(亦即上訴之聲明)
      E.上訴的理由。
    • 3.須繳納上訴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時,法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09-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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