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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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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少年法院(庭)的觀護人是法官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又是什麼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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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護人不是法官而是負責觀護工作的人員。觀護工作可區分為成年觀護與少年觀護,其中少年觀護工作是指針對未滿18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
  • 於86年10月29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前,從事少年觀護與成年觀護工作者均稱為觀護人,修法之後,少年觀護人則依職務不同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的工作為: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及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少年保護官」的工作為: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以及少年法院(庭)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 發布日期:105-11-14
  • 更新日期:109-11-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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