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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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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被害人可否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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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害人如已自行提起自訴,可以訴訟當事人之地位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如案件係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則依法律規定,被害人並非案件之當事人,如希望法院調查證據時,無法本於當事人之地位聲請調查證據。此時,如認為有利於被告定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並未提出法院時,可具狀向檢察官表示。於檢察官斟酌後,如認確有必要,將由檢察官提出法院,或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如經檢察官判斷結果,認無此必要時,被害人可自行具狀向法院陳述,或在法院依法請被害人表示意見時,促使法院依職權調查(並非依被害人之聲請調查)。但是否調查,決定權仍在法院。
  • 發布日期:105-11-18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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