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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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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透過訴訟追究被告犯罪的途徑有幾種?刑案是否被害人撤回告訴就沒事?_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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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也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
     
  • 2.刑事案件得區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因單純為被害人個人法益之侵害問題,故尊重被害人對加害人的控訴意願,如被害人逾期未為告訴,或告訴後經撤回告訴者,法院不得為有罪與否之實體審判,是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時,受訴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又稱公訴罪,因涉及國家或社會法益之公益層面,如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縱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檢察官亦得偵查起訴、法院亦得依審理結果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因此,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撤回告訴,亦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發布日期:105-11-18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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