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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沒入?刑事保證金什麼時候可以請求發還?_0204
- 1.保證金沒入
- 法院會下裁定將具保人的保證金沒入,原因不外乎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法院另定庭期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且具保人沒有偕同被告或具保人亦未到庭,法院據此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其原來之具保效力已不存在,所以裁定將具保人之保證金沒入。(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 2.保證金發還
-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1)具保被告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
(2)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併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3)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4)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 相關書狀參考
檔案下載
- 0204.10_刑事聲請發還保證金狀doc
- 發布日期:105-11-16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