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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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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什麼案件,被告雖然沒有請律師,法院仍會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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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所涉的案件,如果是屬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或被告本身因為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案情,或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而自己又沒有請律師辯護時,審判中法院應該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另外,雖然是其他審判的案件,但被告如果是低收入戶,且沒有選任辯護人,也可以要求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當然,如果法官認為案件有必要,也可以主動指定辯護人。
     
  •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即偵查中案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法院就是否應予羈押進行訊問時)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前揭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刑事訴訟法第31之1條,本條生效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1 日。)

 

  • 發布日期:105-11-17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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