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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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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沒有辯護人的被告如何向法院請求交付筆錄影本?當事人認為審判筆錄記載有錯時,應如何主張權利?_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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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沒有辯護人的被告,在審判中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交付卷內筆錄的影本。但筆錄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可以加以限制。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
  • 2.當事人對於自己陳述部分,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請求書記官朗讀或交其閱覽,如果認為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增、刪、變更記載,書記官應附記其陳述。此外,當事人也可以在下一次開庭前,如案件已辯論終結,在辯論終結後七天內,聲請法院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如經核對,發現審判筆錄記載確有錯誤或遺漏,書記官應即更正或補充;如筆錄記載正確,書記官應於筆錄內附記核對情形。另外,當事人也可以徵詢法院許可,依據法院所發交之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拷貝資料,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詢、詰)問及其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經書記官核對結果,如認為其文書內容正確,則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其文書記載事項與記載審判筆錄者,有同一效力。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2項、第 44- 1 條)
  • 發布日期:105-11-17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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