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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黨法人登記程序_1353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法人名稱,為黨章所訂之政黨名稱,毋庸冠以政黨法人。
壹、政黨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登記之法人名稱為黨章所定之政黨名稱
,勿庸冠上社團法人,由聲請人全體選任人員(職稱依章程規定)具名、蓋印鑑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圖記
(所蓋印章應與所提印鑑卡相同)。
,勿庸冠上社團法人,由聲請人全體選任人員(職稱依章程規定)具名、蓋印鑑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圖記
(所蓋印章應與所提印鑑卡相同)。
2.法院辦理之政黨法人登記,以依政黨法第7條向主管機關完成備案之政黨為限。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 4 至 8 項及第11、12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2.主管機關製發之證書影本。
3.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法人圖記公函影本。
(1)得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圖記印模(正本)代替。
(2)圖記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
4.黨員(代表)成立大會或當屆第1次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正本。(須經主管機關核備)
(1)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之決議。
(2)選舉選任人員之選舉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章程正本。
(1)須經黨員(代表)大會議定。
(2)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3)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政黨法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
(4)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6.選任主席、副主席或相當職務之人員(職稱依章程規定)之會議記錄正本:
(1)依章程規定選任人員及人數。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7.全體選任人員名冊正本:
(1)載明屆別、任期及起訖日期。
(2)載明其職稱、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及戶籍地址,並與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相符。
8.全體選任人員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用印鑑章。
9.法人圖記及全體選任人員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法人圖記及選任人員之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
10.全體選任人員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依名冊順序排列)
11.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財產清冊:蓋有製表人、相關選任人員等印章。
(2)財產證明:以政黨名義開戶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內外頁影本或承諾書正本。
12.全體黨員名冊。
13.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法人所有權狀影本或借用(租用)證明書並附借用人(出租人)不動產所有或房屋稅證明影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貳、政黨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名稱欄
位填載「新法人名稱」。
位填載「新法人名稱」。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000000黨變更為新法人名稱00000黨。
(2)法人圖記變更。
(3)變更章程名稱及第1條條文。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之選任人員(職稱依章程規定)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3、4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名稱、法人名稱及法人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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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8-12-20
- 更新日期:109-11-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