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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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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保有價證券提存程序_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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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步 準備文件

提存人取得法院准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提存物之裁判後,準備下列文件:
。提存書一式2份。
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 第二步 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轉帳

檢附第一步準備之文件及證券存摺,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並簽蓋集保原留印鑑。
證券商辦理轉帳後,向證券商領取用印後之提存證明書。
  • 第三步 提存人至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銀行繳交費用及領取寄存證相關聯單

檢附第一步準備之文件及證券商用印後之提存證明書,向代理國庫銀行繳交作業手續費(內含支
       付集保結算所處理服務費新臺幣500元)後領取寄存證相關聯單。
繳交擔保提存費:依提存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每件繳納新臺幣500元,請先洽法院收費處開立
       繳款單據後,向代理國庫銀行繳交並取得擔保提存費繳款證明。
  • 第四步 提存人將下列文件送交法院提存所

提存書一式2份。
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代理國庫銀行用印之寄存證相關聯單。
擔保提存費繳款證明。
  • 發布日期:106-07-05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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