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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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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宣誓書認證注意事項_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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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須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
     
  • 必備證件
    • 身分證(辦理英文宣誓書者,並帶護照)、印章。
    • 最近戶籍謄本(當事人記事欄必須完整未省略,並且未遷出。)
      大陸地區使用需同一日一式五份:包括法院留存一份,代轉二份至海基會,以備驗證。當事人帶回二份。
      其他地區:以當事人自己需用份數加一份給法院留存為準。
    • 宣誓書(份數同上述之戶籍謄本)。
    • 當事人欲至大陸或越南結婚而曾經離婚或配偶過世者,另備原受理離婚或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發給,原始離婚文書或死亡證明書抄本五份。
    • 大陸地區特別要求之其他文件,請當事人先行確認後,亦準備同一日一式五份。
    • 大陸結婚對象之姓名、生日、身分證號碼及戶籍地址抄來,一併辦理無血親關係聲明書。
       
  • 倘當事人不識字時,須找一位成年且識字之見證人攜帶身份證、印章一同到場辦理。(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滿18歲為成年)
  • 認證費用:中文宣誓書五百元。英文宣誓書七百五十元。
     
  • 未備事項,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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