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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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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本認證注意事項_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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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辦理中文(英文)翻譯為英文(中文)之英文(中文)譯本認證
    • 一份英文或中文譯本在上與一份中文或英文原文(影本)在下,裝釘成完整的一份,並多備一份法院存檔。
    • 一種內容填寫一張認證請求書。例如:欲辦甲、乙二人之出生證明書英譯本,即填寫二張認證請求書。
    • 翻譯人帶國民身分證、護照及印章到場,並將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址及電話填明於認證請求書。「請求認證之文書名稱」項下寫明某文件「」文譯本,例如:「甲出生證明書英文譯本」。記明年、月、日,由翻譯人簽名或蓋章。
    • 文件應完整翻譯,製發人、製發日期、文號、章戳等皆應翻譯,涉及姓名翻譯時,需攜帶相關證明,例如護照等。
    • 原文之正本,例如:出生證明書,須提交公證人審核。國外發出者,須先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 翻譯人當場於譯本簽名,或由公證人當場核對其簽名。
    • 依受理案件之多寡,數日後公證人審核譯文無誤並查證無訛後,通知翻譯人領件。
    • 如經審核譯文有誤,通知翻譯人補正重新審核。數日後,公證人審核譯文無誤,並查證無訛後,通知翻譯人領件。
    • 未備事項,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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