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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結婚注意事項_1151
- 舉行結婚書面公證及儀式的日期及場次:週一至週五之一般上班日:每整點一場。
- 預約登記日期應在您選定結婚日子之前至少5個工作天,由一人攜帶資料前來填寫公證請求書辦理預約登記。如預定之結婚日為好日子,建議儘量提早預約,以免額滿。
- 攜帶結婚人雙方及二位證人之國民身份證正本(並備影本附卷)及印章,結婚人及證人皆須成年,並於結婚日親自到場。(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滿18歲為成年)
- 結婚人若是外國人或華僑,除護照正本(並備影本附卷)外,應攜帶該外國或僑居地政府機關六個月內所出具之單身證明書,該單身證明書應經我外交部駐外單位驗證後,再送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覆驗。(如單身證明書係外文者,其中文譯本,亦須同上驗證。)
- 公證結婚費用:一千元。若同時請求發給中文結婚書面公證書及其英文翻譯本者,則為一千四百元(中文結婚公證書一千元,英文譯本四百元)。
- 公證結婚當日注意事項:
- 結婚人及證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 結婚人是否穿著禮服皆可,但應服裝整齊。參加婚禮人員亦應服裝整齊。
- 於所訂結婚時間前三十分鐘辦理報到。
- 結婚儀式完畢,交付結婚公證書三份,其中一份儘速帶至戶政事務所供辦結婚登記。
- 未備事項,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 97年5月23日後之公證結婚說明
- 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規定如下: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配合民法第982條修正之規定,民眾得請求公證結婚書面或一併請求舉行結婚儀式。但請注意不論辦理書面或書面加儀式之公證結婚,在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前,結婚均尚未生效,並以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結婚日。
- 若已於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結婚,即無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或一併請求舉行結婚儀式。
- 結婚當事人擬於同日辦理結婚事件公證及戶政機關結婚登記者,請注意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有無辦公或辦公時間是否充分。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