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什麼是死亡宣告_0404
- 意義(民法第8條)
- 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由法院以裁定宣告,視為死亡。這是一種為使失蹤人失蹤前的相關私法法律關係得以終結,如遺產得以開始繼承、失蹤人之配偶得以再婚的擬制死亡制度。
- 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由法院以裁定宣告,視為死亡。這是一種為使失蹤人失蹤前的相關私法法律關係得以終結,如遺產得以開始繼承、失蹤人之配偶得以再婚的擬制死亡制度。
- 要件(民法第8條)
-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
- 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發布日期:109-06-01
- 更新日期:109-11-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