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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相關裁判程序
- 法院受理聲請,並完成必要調查後,會先裁定准許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應仔細核對其中記載,如有錯誤,應立刻向法院陳報指明;一般來講法院會依法酌定一適當期間,將該公示催告內容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確認有無失蹤人存歿之相關訊息,如期滿失蹤人仍未出現,或無人陳報有關失蹤人之訊息,法院便會正式作成死亡宣告裁定,並於其中確定受死亡宣告人死亡之時。
- 聲請人於死亡宣告裁定確定後30天內,應到戶政機關辦理受死亡宣告人之死亡登記。
- 因死亡宣告裁定只是在法律上推定受宣告人之死亡,若受死亡宣告人事實上尚生存,或原裁定確定死亡時點係屬不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另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 發布日期:109-06-01
- 更新日期:109-11-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