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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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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鑑定完成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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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則上可參監護宣告部分之說明,但不同於監護宣告程序之處在於,法院若認聲請有理由,此時除為輔助宣告裁定,並選定適當之人為輔助人外,不會再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這是因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在法律上仍有一定自主行為,管理個人財產之能力,故不須由輔助人進行財產監護,也因為如此,裁定輔助宣告後,輔助人不必向法院陳報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清冊;若法院認為受鑑定之人已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則會在徵詢當事人等之意見後,轉為監護宣告之裁定,此種情形則請再參閱監護宣告專區所載之相關程序與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6-10-11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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