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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殺人案件新聞稿
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被告陳O福被訴殺人案件,於今(20)日下午4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 文:
陳O福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刀具1把及風衣1件均沒收。
貳、判決要旨:
一、犯罪事實摘要:
陳O福不滿其前公司同事某女結交男友,心有不甘,竟基於殺人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日6時30分許,騎乘機車至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518號前等候,待某女行經該處,立刻尾隨某女,並拿取風衣內預藏之刀具(刀鋒約23公分)朝某女的左胸、左大腿、右腹及右腰等處猛刺多下,隨即逃離現場。嗣路人報案將某女送醫急救,隔二天(4日)仍不治死亡。
二、論罪及所犯法條:
核被告陳O福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參、宣告刑審酌事項:
本件評議時,審酌刑法第57條犯罪情狀(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再審酌刑法第57條被告個人事由(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及被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最後評議決定結果:被告應該判處無期徒刑。
肆、合議庭成員:
蘇揚旭審判長、施建榮法官、林琮欽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
伍.本件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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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4-10-20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