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新聞稿
新聞要旨:
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被告張O毅家暴殺人案件,本院依國民法官法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經過6天之密集審理後,於民國114年9月16日下午3時宣判,判決主文如下:「張O毅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本院於114年9月16日下午3時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結論
張O毅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貳、事實摘要:
一、張O毅是陳O妍的配偶,劉O姫是陳O妍的母親,兒童陳O輔(民國110年生,下稱陳童)是陳O妍的兒子,4人共同居住在陳O妍租用的新北市三重區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彼此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關係。張O毅對其他人做了以下行為:
(一)基於殺人的犯意,於113年4月30日晚間至5月1日凌晨間某時,在本案房屋主臥室內,趁陳O妍熟睡時,一手拿枕頭壓在陳O妍的面部上,一手勒住陳O妍的脖子,導致陳O妍窒息死亡。
(二)又基於殺人的犯意,於113年5月2日凌晨3時許,在本案房屋次臥室內,趁劉O姫熟睡時,雙手用力勒住劉O姬的脖子,導致劉O姫窒息死亡。
(三)再基於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的犯意,於113年5月2日17時許,把陳童抱到本案房屋主臥室,再以雙手及充電線勒住陳童的脖子,並在陳童的口內塞毛巾,導致陳童窒息死亡。
二、張O毅殺了3人後,分別為以下行為:
(一)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原劉O姫所有的身分證件、金融機構帳戶存摺、信用卡、印章及保險箱內的玉製手鐲、玉製項鍊等財物。
(二)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原陳O妍所有的身分證件、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等財物。
(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於113年5月3日12時25分許,到中信銀行東蘆洲分行,將劉O姫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臨櫃轉帳至陳O妍之中信銀行帳戶,再將款項分次領出。
(四)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3年5月4日,在「包我寶貝交友網」網站上,盜刷劉O姫之中信銀行信用卡1,899元,購買升級VIP服務。
(五)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3年5月6日11時59分許,搬離本案房屋逃亡至臺中,並於同日14時許入住旅館時,在入住旅客資料單上偽簽父親「張O旗」之姓名,並交付該入住旅客資料單給旅館人員,隱匿自己的身分。
參、論罪
一、被告如事實摘要欄一所為,均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殺人罪(共2罪),以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以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
二、被告如事實摘要欄二所為,各係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詳附件)。
三、上開各罪應分論併罰。
肆、量刑
一、被告利用被害人熟睡之時,以殘忍的手段陸續殺死三人。且在最後殺死陳童時,前後折磨陳童歷時數十分鐘,可謂「虐殺」,被告視人命如草芥,應予嚴譴。
二、被告自以為是的認為陳O妍是處於不快樂的環境,竟趁陳O妍熟睡時將之殺害,又在殺死陳O妍後,認為會造成上述情境之人的元凶是被害人劉O姫,竟基於報復之心理,殺死69歲之劉O姫。被告殺死前述二人後,竟為了方便逃亡,以殘忍手段殺死稚嫩無辜的陳童。被告上述行為的動機令人不齒。
三、被告殺死三人後,還為附件所示各項財產犯罪,未有任何愧疚或良心不安之情。在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團隊鑑定過程中,被告表示對本案犯行不後悔,更表示「還是會殺死劉O姫」等語,顯見被告並無悔意,完全無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態度。
四、被告前有侵占遭法院判刑的紀錄,素行不佳。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境亦屬寬裕。
五、被告在案發後多次供稱:還要殺死陳O妍之姐陳O瑜,以及陳O妍之前男友王O駿等語,鑑定報告也指稱,被告若再有足夠動機,仍有可能影響其再犯;整體的「再犯可能性」為「中」。顯見被告仍極有可能再犯暴力犯罪。
六、本案是基於直接故意、出於預謀之連續殺人;亦有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被告殘忍殺害陳O妍暨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69歲老年人劉O姫與3歲陳童之情,顯見被告就殺死被害人三人部分,均符合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
七、綜上,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上情,並斟酌生命的可貴與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暨告訴代理人對量刑的意見,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伍、沒收(略)
陸、本案為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之案件,由審判長許必奇、受命法官鄧煜祥、陪席法官梁世樺及6位國民法官合議審理。
柒、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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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4-09-16
- 更新日期:114-09-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