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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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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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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旨:

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被告李男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經依國民法官法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合議審理後,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上午11時宣判,判決:「李男犯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本院於112年10月19日上午11時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及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心得如下:

壹、判決要旨:

一、被告李男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19時許施用第一級和第二級毒品,不顧自身因毒品作用而有精神亢奮、錯亂及迷幻等症狀,已導致其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及駕駛操控能力均顯著降低,仍基於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0年12月14日13時前某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下稱上開車輛),從其當時位在新北市新莊區住處出發,前往新北市土城區某處搭載友人張男,欲返回張男之臺北市民權西路處所。嗣行經新北市土城區學成路與裕民路口時,遭警攔查,被告知悉在人車往來道路超速、逆向行駛、不依號誌指示、跨越雙黃線、駛上人行道的駕駛行為,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對人車往來通行造成危險,為躲避員警盤查,同時體內因施用上開毒品作用影響下,竟於同年月14日13時1分許,行駛在裕民路、中央路一段、四川路二段、南雅南路二段、南雅南路二段142巷、華東街等路段,有超速、逆向行駛、不依號誌指示、闖越紅燈、跨越雙黃線、駛上人行道等行為,不慎撞上站立在南雅南路二段142巷口旁之夫妻游男、林女,導致游男受有右小腿擦傷挫傷之傷害,林女則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腔及蜘蛛膜下腔出血、顱骨閉鎖性骨折、左側脛骨及腓骨開放性骨折、多處損傷等傷害,並於同年月16日5時6分許,因腦幹衰竭、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被告另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亡、傷害而逃逸之犯意,知悉駕駛上開車輛撞擊游男、林女後,未留在現場查看處理,亦未對游男、林女為即時救護或送醫救治,即逕自駕車離去,並將上開車輛棄置在新北市板橋區華東街122之22號前之路旁,與張男下車分別步行逃逸躲藏。

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並有檢察官提出、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之統合偵查報告書暨附件可證,並經當庭播放案發時監視器及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確認,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服用一、二級毒品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猶駕車上路,並致游男受傷、林女死亡,復未留在現場查看處理,亦未對游男、林女為即時救護或送醫救治,逕自逃逸離開現場等行為,最後論以(修法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之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以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且前開二罪之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案被告所犯前開二罪,經審酌後並無特殊之原因、環境或背景,與刑法第59條之要件不合,無從依該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五、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

(一)被告犯罪情狀因子部分:被告於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情形下,且知悉自身係員警列管之毒品協尋人口,上開車輛藏有扣案毒品,竟為躲避員警查緝之動機,在正值人車往來頻繁時間、地點,高速駕駛上開車輛,接連違反多項交通法規,嚴重違反行車注意義務,罔顧用路人、乘客張男之交通及人身安全之危險,使游男受傷、林女死亡,除造成林女生命法益無法彌補之損害,更使游男及其家屬心理莫大悲痛、難以平復。且被告逕自駕車離開現場,並自承因上開車輛受損無法駕駛,始在半途棄車,步行逃離躲藏,足見其發生本案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後逃逸之心志堅決,對於公眾往來交通安全所生危險甚高。

(二)被告一般情狀因子部分:被告係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經濟狀況亦非窘迫而無以維生;曾有多項施用、持有、販賣毒品之前案紀錄,素行已屬不佳;且直至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相較於始終坦承犯行者而言,其犯後態度仍屬可議;復未見被告有何與告訴人游男及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求取原諒之積極作為。

(三)兼衡游男、其女兒游女及其等告訴代理人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刑稍嫌過重,爰就被告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部分,量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部分,量處有期徒刑5年。

六、本院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8條第1項規定,審酌定執行刑規範之目的、定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以及:

(一)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二)被告年紀為47歲,尚有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三)被告曾有多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法院判刑之前案紀錄,仍為本案犯行之人格性質,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

(四)被告所犯前開二罪之時間、空間雖屬密接,但彼此犯罪型態、手法迥異,侵害法益並非相同,二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

(五)行為人所侵害林女生命法益之不可回復性。

(六)綜上考量,就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之宣告刑(7年10月、5年),合併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

七、本案為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之案件,由黃湘瑩審判長、游涵歆法官、梁世樺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合議審理。

八、本件得上訴。

貳、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心得分享:

一、1號國民法官:這次擔任國民法官是個很特別的經驗,可以與職業法官一同參與審判案件、討論是否有職業法官未發現到的細節,讓一般民眾也可以清楚法院大致上是如何運作,還有讓民眾知道法官不會只站在告訴人的角度審案,也會站在被告方思考,被告是否構成犯罪,法官是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審判。

二、2號國民法官:很榮幸能夠被選上這次的國民法官,瞭解職業法官及審判長在處理案件上的程序及過程,讓第一次上法院的我知道,原來除了審判長和法官還有其他幾位角色,有書記官及法庭通譯,走完一個完整的司法案件,需要更多不同的角色協助和參與來完成審判結果。這四天擔任國民法官讓我感覺,要聽取檢辯雙方的供詞及證明,之後還有量刑的報告,真的明白法官們的辛苦,找尋被告所犯下的法條,參與國民法官一職,讓我知道司法上的進步,透過國民法官和法官刑事審判。

三、3號國民法官:非常榮幸能參與本案的審判過程,從一開始收到掛號信函,內心就非常雀躍,因為從電視新聞媒體的宣傳可以得知這個機會非常難得,經過多次篩選才能有這個寶貴的經驗,所以我很珍惜! 自身的背景沒有到法院,甚至是參與開庭、審判,所以當我不停的懷疑自己是否能勝任這個角色時,遇到了非常親民及友善的三位職業法官,他們仔細且細心的說明流程,還上了一堂法律小知識的課程,讓不是法律人的我都能用最快速、有效率的理解,更能在評議階段有效溝通,而三位職業法官也給予我們很大的發揮空間,讓來自不同生長背景的國民法官們,用自己角度評論案件,這是我崇拜的一點!如果未來還有機會可以擔任國民法官,我願意來嗎?我非常願意!這次的經驗我會好好收在腦海裡,因為這個價值遠遠超出一開始的期待,謝謝這個制度、以及本次帶領我們的三位法官、還有其他同仁!

四、4號國民法官:這次參與國民法官審判是非常寶貴的經驗,我也了解到在審判過程中要思考的層面非常多,並不只是想判多少年都可以,必須合情合理。另外也因為有不同背景的國民法官加入,因而激起了不同火花與思考層面。有的人提出的見解與問題是很值得思考及討論的,我想這也是全民參審的意義。院內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也會用淺顯易懂的方式解釋案情及法律知識,在這其中我也學習到很多,這是非常特別且寶貴的經驗,若民眾有機會可以擔任國民法官,請不要擔心害怕,因為在這場審判中你會收獲非常多。

五、5號國民法官:此次參與國民法官評議,長官以專業知識討論,對於法院程序,受益良多。社會進步、科技發達,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的危害,證據蒐集待加強。

六、6號國民法官:之前都是只有到法庭遞狀繳費,從來沒想過有一天可以成為國民法官,以往只有看過電視的法庭劇,到了現場其實和想像中落差不大。唯一深刻感覺到不同的是被害人家屬陳述,這不是電視劇,而是實實在在發生的事,我沒有辦法感同身受,畢竟憾事不是在我週遭的人身上發生。當時我在想,如果是我的媽媽,突如其來的人就沒了,我肯定也不能原諒被告,縱使被告有再多的理由,但我的家人何其無辜?東西破了可以買,人呢?我再也見不到她。此外,我真心認為法官和檢察官這份工作很難,壓力也巨大,又要秉持中立的立場,非常人所能及,接受到都是負面、悲慘的情緒,要如何吸收及消化實屬不易。人畢竟是情感動物,要不被影響這是一門學問、功課。希望能有再次機會參與國民法官審理。

七、1號備位國民法官:體驗一件案件從審判到判決的過程,增加知識還不錯。能對於案件表達意見參與討論,增長了一些見聞。看見檢方和辯方的攻防很精彩。能體認到職業法官和審判長的辛勞。

八、2號備位國民法官:此次很幸運可以被選中並擔任備位國民法官,從國民法官制度推廣開始我就蠻注意這類的新聞及相關制度,在參與的過程中,才知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接觸到案件為同一時間,無任何提前預知的前提,以示公平。一同參與審視犯罪事實、經過及證據,有職業法官的法理解釋下更為理解立法本意,身為法官應有的視角、無罪推論、罪疑惟輕等概念,藉由書證、事證、物證等進行有無罪刑之討論、表決,可以讓國民在法制的社會中更能增進並融入法律及法院制度中,我覺得是非常好的經驗與制度,也希望有更多民眾的參與。

九、3號備位國民法官:三位職業法官會帶領國民法官詳細說明法條、審判程序、相關法律概念、立法意旨,讓國民法官可以快速理解。案件討論時,職業法官會額外補充,並就生活中可能會遇到的法律事件加以說明該如何處理(例如肇逃)。法庭工作人員很用心提供服務,讓各項程序可以快速進行,很謝謝他們。不同國民法官間彼此想法有時候差距較大,討論過程還蠻有趣的。檢方的PPT簡單易懂。
十、4號備位國民法官:本次參與審判能幫我開腦,並得知法官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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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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