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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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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家暴殺人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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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旨:

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案件(下稱本案),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於本日下午4時宣判,判決被告許OO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6年5月。

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家暴殺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本院於112年8月22日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及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心得如下:

壹、判決要旨:

一、主文:

許OO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6年5月。

二、起訴犯罪事實及適用法條

許女係侯童(民國105年4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揭露,下均同)之生母,許女與侯童之生父(下稱侯父)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兩願離婚後,約定由雙方共同行使負責侯童之權利義務,並各以每隔1至2週輪流照顧之方式,共同行使對侯童之監護權。許女竟基於殺人之犯意,於111年10月19日早上某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街住處(詳卷),以枕頭悶住侯童之口鼻,致侯童無法掙脫,且無法呼吸,因而窒息死亡。

被告許女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又被告係成年人,其故意對侯童犯殺人罪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殺人罪之刑。

三、認定犯罪事實及科刑理由:

本件被告許女被訴家暴殺人案件,本院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及四位備位國民法官全體共同參與審判,於112年8月18日辯論終結後,緊接於同年月21日及22日,由合議庭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進行評議程序,評議結果如下:

(一)客觀犯罪事實:

   1、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法條之適用。

   2、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對侯童犯殺人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加重其刑。

(二)罪責情形(不成立刑法第19條第1項):

就被告行為時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評議結果,認定被告行為當時之辯識違法能力及控制行動能力,均未欠缺,沒有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情形之適用。

(三)減輕其刑事由:

   1、不成立刑法第19條第2項:

被告行為時是否因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評議結果,認定被告行為當時的辯識違法能力及控制行動能力,均未顯著減低,沒有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2、不成立自首:

被告是否對於未發覺之罪,於檢警調查前即自首而接受裁判。評議結果,認為許女於案發後雖自殘獲救送醫,惟在許女清醒製作警詢筆錄前,就到場警員於本院證述,及從現場扣得許女使用手機及平板電腦留給許女父母及其前夫(侯父)的遺書研判,檢警早就鎖定許女涉案,故本件被告沒有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得減輕其刑之適用。

     3、不成立刑法第59條:

被告是否有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得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本件就刑法第59條的三個要件都必須成立,亦即:(1)被告之犯罪情狀,須有特殊原因、環境或背景;(2)被告之犯罪情狀,須有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3)被告之犯行,如果宣告最低法定刑期,猶嫌過重。評議結果,認定被告僅成立第一個要件,即犯罪情狀,有特殊原因、環境或背景;但不成立第二個要件,亦即被告之犯罪情狀,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因被告缺少此要件,故本件被告就沒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而得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

 (四)宣告刑審酌事項:

本件經評議表決,認定被告不應該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本件審酌刑法第57條犯罪情狀(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再審酌刑法第57條被告個人事由(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及被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評議結果,調整被告犯罪情狀之量刑區間,最後落在處斷刑之「中度刑度」,最後評決結果:被告判處有期徒刑16年5 月。

 (五)本件得上訴。

貳、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心得分享:

國民法官制度之運作,是社會大眾非常關心的事項,本院期能以適當方式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率直分享參與審判的寶貴經驗,以增加社會對司法審判之理解及信賴,並提供肩負報導公益資訊重要使命之新聞媒體,獲知國民法官制度之實際運作情形,經徵得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同意,在合乎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就渠等於審理後以書面發表之心得簡述如下(以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言論,不代表本院立場):

一、編號一國民法官:

透過這幾天的參與,才了解到司法審判,有那麼多細節要去顧慮,不是一個人有罪就給他定罪那麼簡單,還要去檢視他的生活背景、品性、犯罪態度等等。開庭後的休息時間,職業法官也會詳細的幫我們解說,並充分讓我們了解,能讓我們這些一般民眾了解司法審判的過程。

二、編號二國民法官:

希望國民法官制度能一直穩定運作下去,讓更多人能參與這制度,讓更多人理解司法審判與過程。在候選國民法官時,希望能落實該有的制度(無故未到之處罰),以維持公平原則。

三、編號三國民法官:

對於一個法律外行人來說,在去年收到成為備選國民法官的相關文件資料,我才開始接觸慢慢了解國民法官的制度和議題,那時才知道原來臺灣的司法要迎來一些改變了。

透過層層的選任程序,檢察官及辯護人面談,有幸成為參與審理本案的國民法官,此時深感肩上背負的責任重大,也擔心自己沒辦法精準表達意見和想法,但同時也認為這是非常寶貴的人生經驗。

實際參與三天的開庭審理期間,透過法官們在各項程序之前的充分說明,各階段結束後的釋疑,確實讓我放下心中對於未知的不安,法官們耐心聆聽我們的意見,反覆提醒審判的原則,以簡明的言語解惑,都有助於國民法官們對自己的責任的認知。國民法官的主張來自不同年齡、性別、個性、生活、經驗、工作領域和思考模式。在各種意見的表達和碰撞之下,也刺激不同觀點的產生。這次經驗中大家不至於太容易受他人影響而左右自己的想法,但大家個性不同,有些人能踴躍表達,有些人偏向觀察思考,這部分也建議在休庭討論時,若能建立討論的模式,能更平均一些讓每個人都有表達的時間和機會。

令人印象深刻的還有開庭時、檢察官以簡報及淺顯易懂的言語和圖示方式呈現,讓國民法官更容易掌握審理所需要的資訊,此外,檢察官在論述之前清楚說明各項名詞的定義解釋,表得方式讓整理脈絡及邏輯更為清晰,口條也相當流暢,能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國民法官的角度作為聽者的感受良好。

國民法官制度需要倚靠經驗的累積和國民的參與,這次參與感受到司法院在實施前的慎重準備及投入資源,甚至在審理前提供國民法官心理輔導的課程和資源,照顧相當周全,也感謝工作人員的勞心勞力。我認為國民法官制度能提升人民的法律素養,過去看到案件判決新聞底下的留言有意見分歧,指摘或不理性的發言,但實際參與審判過程後,更能理解法官平時工作上考量個別案件的考量點,斟酌的細緻程度,面臨的兩難等無法滿足所有人的期待,甚至體會案件對生活的影響,意見和想法的碰撞,激盪和多元是可貴的,期待國民法官制度在台灣漸趨成熟的模樣。

四、編號四國民法官:

行為人的前後因果解釋清晰。

五、編號五國民法官:

本次參與國民法官審判,得以進一步瞭解司法案件的審判流程,以及平常不會接觸到的法官相關工作內容,是一次難得且寶貴的經驗。

在這次參與的過程中,理解檢辯雙方的論點,經常需要切換不同的角度審視,在整個審理結束前,每日審理的經過,都有可能產生不同的觀點,這讓我理解到法官需要時刻保持相對的中立性。

案件中有很多的細節,從不同的角度論述表達,對於案件的觀點就可能有所不同,平常從新聞媒體上獲知的訊息,或許也只是代表著某一個角度的論點。

透過這次參與審判的經驗,學習從不同的視角看待問題,也理解到對於影響人生的決定需要更為慎重的看待,對於法院、法官、司法制度也有了更深的期待。

六、編號六國民法官:

之前對國民法官一詞懵懵懂懂,收到掛號信件,知道自己有可能會被抽選為國民法官時,當下的心情是興奮的,覺得自己有幸能參與司法大改革這歷史上重要的一刻。直到報到當日,經過電腦選號後,經過檢方、辯方及法官的個別詢問後,確認自己正式當選為國民法官,宣誓時才意識到自己背負著神聖的使命,期許著自己能夠盡責做好公平審判。

歷時三天的審判程序,從檢方陳述起訴要旨、審判長對被告的權利告知、檢方對犯罪事實調查程序、辯方的開審陳述…,檢方、被告、辯方三方、犯罪事實、罪名的成立、言詞辯論、各自的主張、給予告訴人、被害人家屬表示意見的機會及被告最後的陳述,直到辯論終結,再由法官級國民法官共同評議決定被告該科處的刑罰,漫長的二天,到審判長當庭宣誓判決。五天的審判程序,內心是煎熬的,深怕自己不能做出公平的審判。

七、備位1號國民法官:

很幸運能有這樣的機會全程參與整個過程,也很感謝三位法官及檢辯雙方。

能感受到在這整個過程中他們對國民法官的用心,三位法官在每個階段都不厭其煩的特別解說,讓我們瞭解每個程序,還有檢察官特別製作了精美淺顯易懂的簡報,讓我們能迅速掌握了解案情的核心重點,大家都時時刻刻照顧我們的感受以及該注意的細節。印象中最深刻的一句話是「自由心證」,保有一定的空間,但基於一切的證據基礎上,畢竟我們都不是專業法官,一開始一定也會帶有自己的見解去臆測著,但這句話很快的又把我拉回該有的法官視角中,其實也會思考畢竟我們不是專業法官,若因國民法官的加入使判決的刑期降低,是否會增加專業法官的困擾呢?參與的過程更珍貴的是讓我更能去思考法庭上每個角色的立場與難處,以及很深的感悟,在法庭上所有的善與惡,都毫無保留的被呈現出來,從認知差異的開始,步步走向悲劇,其實像是修了一門社會大學的通識課,回到現實生活中也會更注意,關心身邊的人。

八、備位2號國民法官:

從選任過程到正式當選的過程中,對於我來說一切都無法想像,彷彿電視劇的情節發生在我身上,不過我想這是一個難得的經驗,透過與不同人的接觸與對答,也能提升自我的內涵與價值,大家來自不同的成長環境、家庭背景、職場經驗等等,對於一件事情的看法必會有所不同。

透過這次的經驗了解到整個開庭到審判的流程,例如開審陳述、犯罪行為與責任能力行為之調查、調查被告供述、證據調查、科刑資料調查、訊問被告等過程,事實上一直到辯論終結前必須經過如此繁瑣的過程,最後才是評議與宣判。

我想一般民眾對於國民法官的權限與義務不是那麼清楚,基本上與法官的職權相同,也有訊問和詢問證人、被告、被害人家屬的權限,參與終局評議的權限,這時候的自己突然意識到,一個人的生死是掌握在自己的手中,雖然最終判決的刑期,可能會與社會大眾的認知有所落差,但這都是經過大家多番掙扎與努力的結果,對我來說我問心無愧。

最後我想說,感謝有這個機會,讓我能重新審視自己,了解自己的不足與需要改進的地方,我想對於自己法律知識的認知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謝謝法官、審判長、工作人員的努力,讓整個審判過程圓滿結束。

九、備位3號國民法官:

因為過去沒有進過法院,此次能參與審判是難能可貴的經驗。瞭解了審理過程、刑法的定義、被告的權利以及一般社會大眾不知道的細項舉證,能讓法官注意到一般人的意見,使判決結果更能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十、備位4號國民法官:

很榮幸這次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參與到整個開庭過程,一道又一道的審判程序。比如說:審判長的審前說明、審判程序開始、確認被告身分、檢察官起訴事實、被告和辯護人針對起訴事實表示意見,檢辯相互攻防等等。這次參與審判真的收穫非常多,三位職業法官都很客觀從旁說明與協助,不會有個人主觀意志或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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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8-22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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