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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於被告謝OO離院事件之說明新聞稿
一、被告謝OO離院經過:
本院承審114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謝OO等人貪污案件,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專(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於庭審結束後,被告謝OO未自法庭大樓正門離庭,引發外界質疑。經本院查證結果,被告謝OO是由其辯護人劉00律師及吳OO律師陪同,先進入律師休息室,再透過臺北律師公會所僱用派駐在該休息室之人員使用門禁卡協助,從本院法庭大樓2樓連通道通過管制門進入本院行政院區內部,再自行政大樓1樓大門離開本院。
二、當事人及證人如認需要,可向承辦法官申請自適當途徑入、離院。
本院為保障來院開庭民眾之人身安全,當事人及證人於有安全顧慮時,均可於開庭前或當庭申請,由承辦法官個案審酌許可,於必要時並得由社工陪同或法警戒護及協助自適當途徑入、離院。
三、被告謝OO及委任辯護人違規進入本院門禁管制區域,為不當行為。
本院為確保民眾洽公便利、維護同仁辦公環境安全,明確規劃標示民眾洽公區與內部行政辦公區,並設有門禁管制,惟被告謝00及委任辯護人利用臺北律師公會派駐在本院律師休息室之人員持有本院核發原基於公務聯繫使用門禁卡,違規進入本院門禁管制區域,除令外界質疑被告謝OO疑有高人指點、引發享有特權疑慮外,亦影響本院對於同仁之安全維護,實屬不當行為。
四、本院嚴正聲明譴責該不當行為,並已收回該公務門禁卡。
本院嚴正聲明譴責相關人等前開不當行為,以正視聽;並已收回該公務門禁卡,以維護本院同仁安全辦公環境。並期臺北律師公會就所屬日後強化內部管理與教育,杜絕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 發布日期:114-08-12
- 更新日期:114-08-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