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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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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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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備文件如下:
      • (1)提存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
      • (2)全部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印章。
      • (3)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時,取回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 (4)經法院判決確定,認定其為繼承人者,得以該確定判決代替上述(1)(3)文件。
         
    • 其餘請參閱「Q15」之說明。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應備文件如下:
      • (1)受取權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
      • (2)全部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印章。
      • (3)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時,領取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 (4)經法院判決確定,認定其為繼承人者,得以該確定判決代替上述(1)(3)文件。
         
    • 如提存物受取權人係在提存前死亡,提存人之提存為不合法,繼承人應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法院依法命提存人辦理取回提存物,再逕向提存人領取。 
       
    • 其餘請參閱「Q16」之說明。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非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之公司或經廢止、撤銷登記者,應檢附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申報資料始得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 如未選定清算人者,得以股東會議決議,選定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或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者)或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清算人。
       
    • 其餘應備文件,請參閱「Q15(取回提存物)」或「Q16(領取提存物)」之說明。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聲請人應備齊相關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本所辦理(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待本所核准後,會計及出納有關發款作業大約需4至7個工作天,所以縱使毋庸補正亦無法於聲請當日領款。(應備文件請參閱「取回提存物程序」或「領取提存物程序」附錄之應備文件表)
       
    • 聲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合程式,本所將會當場告知補正或事後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補正,聲請人應依限補正,並於本所准予取回或領取後,始得到院辦理後續領取手續。聲請人如未接獲命補正之通知,則請於郵寄聲請文件10日後或到院聲請7日後,先以電話向本院提存所查詢可否領款(電話:02─22616714分機1026)。
       
    • 提存所准予領款時,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聲請書之印章(如原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則由代理人攜帶委任人及代理人身分證件暨代理人印章)、收狀證(以郵寄方式送件者免附),先至提存所簽領准予取回(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再至出納櫃檯簽領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然後至本院代庫銀行台灣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21號)(新北市政府101年度前提存之補償費請至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43號)具領現金(限台灣銀行板橋分行、限本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下)或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或請求銀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聲請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
       
    • 自101年7月1日起,提存款係新台幣10萬元以下現金者,領款人本人(代理人除外)得於每日下午4時前,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第8號或第10號台灣銀行派駐本院櫃檯領取現金。
       
    • 聲請人於向本院出納櫃檯簽領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後,亦得直接在本院為民服務中心第8號或第10號櫃檯(台灣銀行收款處),向台灣銀行派駐本院櫃檯人員申請翌日匯款轉存於聲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由聲請人自行填寫匯款申請書及利息扣繳憑單之當事人資料欄,繳交附回郵掛號信封1個,並於代存單背面簽名、蓋章後,交由台銀派駐本院櫃檯人員送回台灣銀行板橋分行,翌日再由銀行承辦人員計算利息,連同提存款並扣除作業手續費(匯款金額新台幣200萬元以下者,扣匯費30元,其餘依銀行之匯費表計算匯費)後,匯入聲請人本人帳戶,另將利息扣繳憑單寄送聲請人;如有帳戶或戶口不符情形導致退匯時,請聲請人自行與銀行承辦人員聯繫解決。 (註:新北市政府101年度前之補償費係由土地銀行板橋分行保管,故無法直接在台銀派駐本院櫃檯窗口申請領取現金或轉帳作業)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自101年7月1日起,提存款係新台幣10萬之以下現金者,領款人本人(代理人除外)得於每日下午4時前,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第8號或第10號台灣銀行派駐本院櫃檯領取現金。
       
    • 提存款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領款人本人可逕向本院代庫銀行台灣銀行板橋分行聲請提領現金(代理人除外,且不含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所保管之新北市政府補償費),逾10萬元者,代庫銀行係發給以聲請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惟聲請人亦得請求代庫銀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聲請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
       
    • 聲請人於向本院出納櫃檯簽領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後,亦得直接在本院為民服務中心第8號或第10號櫃檯(台灣銀行收款處),向台灣銀行派駐本院櫃檯人員申請翌日匯款轉存於聲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由聲請人自行填寫匯款申請書及利息扣繳憑單之當事人資料欄,繳交附回郵掛號信封1個,並於代存單背面簽名、蓋章後,交由台銀派駐本院櫃檯人員送回台灣銀行板橋分行,翌日再由銀行承辦人員計算利息,連同提存款並扣除作業手續費(匯款金額新台幣200萬元以下者,扣匯費30元,其餘依銀行之匯費表計算匯費)後,匯入聲請人本人帳戶,另將利息扣繳憑單寄送聲請人;如有帳戶或戶口不符情形導致退匯時,請聲請人自行與銀行承辦人員聯繫解決。(註:新北市政府101年度前之補償費係由土地銀行板橋分行保管,故無法直接在台銀派駐本院櫃檯窗口申請領取現金或轉帳作業)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本院提存所位於本院辦公大樓一樓為民服務中心右側
    •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 電話:02─22616720轉分機1020至1026
    • 辦公時間:上午8:30至12:30;下午1:30至5:30,中午休息一小時
    • 公車計有:
      • 台北客運聯營245、656:從台北市博愛路、重慶南路經板橋至本院
      • 台北市公車262:從台北火車站經永和、中和至本院
      • 首都客運706:從台北市重慶南路經永和、中和至本院
      • 萬大樹林線985:分由迴龍、台北龍山寺至本院
    • 捷運:
      • 搭乘板南線至海山站下轉搭公車656或985至本院
      • 搭乘板南線至土城站下轉搭公車706至本院
          
        提存地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公庫部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21號(近捷運府中站3號出口,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對面,電話02─29680172轉分機114)。
       
    •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43號(近捷運板橋站,板橋火車站對面,電話02─29689111)。
       
    • 均請於營業日每日下午3:30前到達。
       
    • 聲請人應攜帶法院核發之准予取回(領取)聲請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暨身分證件、印章,向銀行具領。如聲請人為公司時,應附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件、公司大、小章。委任代理人時,應加附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辦理擔保提存之規範主要有「提存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以下稱「受取辦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依「受取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僅可作為擔保提存之標的,故目前尚未開放於清償提存事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依「受取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僅得以「提存人所有」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限,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之集保有價證券辦理。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提存人得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辦理提存之標的範圍如下:
      • 權益證券:上市 (櫃)有價證券,如股票、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等。
      • 固定收益證券:如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 考量證券市場實務作業,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與司法院、法院提存所、代理國庫銀行等相關單位多次研商後,以下有價證券不納入提存標的:
      • 未上市(櫃)有價證券。
      • 限制上市(櫃)、私募有價證券。
      • 緩課、緩繳有價證券。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限制轉讓有價證券。
      • 開放式受益憑證及短期票券。
    • 另依「受取辦法」第2條規定,得辦理提存之標的不包括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擔保提存期間,提存之有價證券僅係移轉由提存法院占有,提存人仍保有提存有價證券之所有權;提存期間遇發行人因召開股東會或辦理現金增資公告停止過戶時,集保結算所編製之證券所有人名冊係將所有權歸屬提存人,故由提存人參加股東會或參與現金增資。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依「受取辦法」第8條規定,提存有價證券之孳息,發行人或還本付息機構會將孳息撥付至法院提存帳戶或法院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提存人辦妥提存登記後發現錯誤或其他原因而不願辦理該有價證券之提存者,應填具「提存錯誤通知書」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提存有價證券退回,證券商將提存錯誤訊息轉知代理國庫銀行後,由代理國庫銀行將申請退回之有價證券,撥入提存人集中保管帳戶。惟寄存證如已交付法院提存所者,提存人須另檢具法院准許退回之相關證明文件向代理國庫銀行申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符合提存法第1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等規定,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向該管法院聲請。法院提存所准許取回後,提存人填寫「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書」(蓋妥與提存時同式之章戳或簽名),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代理國庫銀行申請:
      • 法院提存所准許取回之聲請書。
      • 蓋有法院原留印鑑之寄存證。
    • 代理國庫銀行審核無誤後將取回之有價證券撥入提存人集中保管帳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領取人聲請領取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符合提存法第1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等規定,填寫「領取提存物聲請書」(蓋妥章戳或簽名)向該管法院聲請。法院提存所准許領取後,領取人填寫「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代理國庫銀行申請:
      • 法院提存所准許領取之聲請書。
      • 蓋有法院原留印鑑之寄存證。
      • 完稅證明。
    • 代理國庫銀行審核無誤後將領取之有價證券撥入領取人集中保管帳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提存人或領取人取回或領取部分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向法院提存所聲請,俟原寄存證分割為二張新寄存證後,由提存人或領取人再依一般取回或領取之程序,辦理提存有價證券之取回或領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提存人於提存期間聲請變換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先向法院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之確定裁定,並辦妥新提存有價證券之提存轉帳、寄存證開立及法院提存後,再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辦理原提存有價證券之取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2-05-12更新 ]
    • 可逕洽各往來證券商。或電詢集保結算所服務專線:

      (02)2514-1436.2514-1399.2514-1461

    • 集保結算所網站/投資人服務/其他資訊/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

     https://m.tdcc.com.tw/tdccweb/tcdata/other/bookEntry_Srv2.htm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09-12-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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