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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6:提存人如何取回提存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_1253
- 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符合提存法第1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等規定,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向該管法院聲請。法院提存所准許取回後,提存人填寫「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書」(蓋妥與提存時同式之章戳或簽名),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代理國庫銀行申請:
- 法院提存所准許取回之聲請書。
- 蓋有法院原留印鑑之寄存證。
- 代理國庫銀行審核無誤後將取回之有價證券撥入提存人集中保管帳戶。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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