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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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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_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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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護管束之時間
  • 保護管束之次數
    • 保護管束報到的次數,前三個月,每個月至少要報到2次,第四個月之後,如就學、工作狀況穩定,可以減少至每個月1次,實際輔導次數及聲請免除之准否,也要視個案狀況決定。(參考法條:少事法第51條第1、2、3項、53條、第55條、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4點)
  • 少年與成年之保護管束有何不同
    • 依現行法律制度,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管束由法院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成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假釋或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則由檢察署之觀護人負責執行。其性質上,前者較著重輔導教育,後者較重監督與管理。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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