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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案)件適用對象
- 一、兒童保護事件
- 兒童係指年滿7歲未滿12歲者。
- 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刪除第85條之1兒童保護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之規定,自109年6月19日起回歸教育、社政體系處理。
- 二、少年保護事件
- 少年係指年滿12歲未滿18歲者。
- 少年保護事件係指少年有下列行為:
- 1.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 2.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 (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 (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 (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 三、少年刑事案件
- 少年刑事案件係指少年行為時年滿14歲未滿18歲,而有下列情形者:
- 1.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 2.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 3.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經提起公訴者。
- 少年刑事案件係指少年行為時年滿14歲未滿18歲,而有下列情形者: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09-11-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