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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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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送達_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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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文書之送達與訴訟期限有關,被告、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為便利接受送達起見,應將其住址或事務所向法院陳明(陳明變更送達處所狀)。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
  • 如於法院所在地無一定住址,則應選定一送達代收人,並將該送達代收人之姓名住址陳明,以便就其聲明之處所而為送達。
  •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因法院應囑託監所長官為送達,故無須聲明其送達之住址。
  • 當事人接受送達文件,務必於送達證書內註明收受日期,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受送達之文書,如為判決或裁定,應向送達之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取得經其簽名或蓋章之收受證書,以備將來訴訟期限進行之證明,此為應特別注意者 (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56條、第61條) 。
  • 發布日期:105-11-24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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