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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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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許可死後終止收養應檢附那些文件?_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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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聲請人及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

養家與本家之親屬繼承表(均須詳載,並註明出生年月日、存歿)、表上各親屬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及養家與本家親屬同意本件終止收養聲請之證明。

有無繼承養父母之遺產及其證明。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家事聲請狀(養父母死亡)例稿下載,請參書狀範例-家事事件書狀-家事收養書狀】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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