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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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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認可終止收養應檢附那些文件?_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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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聲請狀。
    家事聲請狀以終止收養人為聲請人,他方為相對人,未成年之一方並應列出法定代理人(即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夫妻離婚之情形,得單獨終止。
     
  • 聲請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未成年者,另須檢附其法定代理人(即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終止收養契約書。未成年之一方並應列出法定代理人(即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
     
  •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者,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家事聲請狀(認可終止收養-未成年人未滿7歲、未成年人滿7歲)例稿下載,請參書狀範例-家事事件書狀-家事收養書狀】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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