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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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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終止收養之管轄法院?_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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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也就是一定要向養子女以長久居住之意思而事實上住所地所在之管轄地方法院聲請(家事事件法第第114條第2項)。
     
  • 須注意,本院之實際管轄範圍乃係:新北市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樹林區、土城區、三峽區、鶯歌區、三重區、新莊區、蘆洲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並非新北市全區均有管轄。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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