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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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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收養之法律效果為何?_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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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親子關係之發生時點(民法第1079條之3):
    自法院認可時起,溯及自收養契約成立時(即收養之書面做成時)發生效力。
     
  • 與收養方親子關係之發生(民法第1077條):
    原則:雙方互負扶養義務、互有繼承權,養父母並取得親權。
    例外:
    養子女之稱姓,可約定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民法第1078條)。
    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亦為收養效力為及,應視該收養認可時已存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成年、已婚,原則上收養效力僅及於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外認可收養前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被者,對之亦發生收養之效力(民法第1077條第4項)。
     
  •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自(天)然血親關係仍存在。
    與本生父母之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暫時停止,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民法第1077條第2項)。
     
  • 養子女之本生父母與養父母之關係:
    養子女本生父母及其親屬,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不發生任何親屬關係。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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