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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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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子女後的程序為何?_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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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認可收養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 等候訪視或法院開庭通知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收出養事件,法院可要求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調查,提供報告與建議供裁決參考。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家事事件法第116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收出養事件,法官可要求收養人進行試養,並實際負擔孩子的照顧責任與生活開銷。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之收出養事件,法官認為有需要,可要求收養人接受親職教育、精神鑑定、藥酒癮鑑定等。
    收、出養人(被收養人係未成年人時,通常七歲以上或有陳述能力時)須親自出庭,收受開庭通知後,請攜帶通知書及身分證,儘量配合前來法院,讓法院明白收養動機及收養意願,可加速收養事件通過之機會。
     
  • 法院裁定
    收、出養人均會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收養的民事裁定。
    如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民事裁定後之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之收出養事件,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所以在法院裁定後,會有社工到家中進行訪視、輔導。
     
  • 裁定確定證明書
    裁定確定後,可向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至此收出養的法院程序完成。
     
  • 記得要到戶政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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