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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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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認可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應備哪些文件?_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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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如係境外做成,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收養認可聲請狀。
     
  • 收養契約書(如大陸地區收養協議書暨公證書等)。
     
  • 收養符合大陸地區法律規定之證明文件(如大陸地區許可收養登記證等)。
     
  • 經公證之生父母出養同意書或陳報生父母可到庭配合調查時間。
     
  •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身份證明文件(如最新戶籍謄本、戶口簿、出生證明、人民身分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等)。
     
  •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親屬關係證明書等)。
     
  • 收養人最新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家事聲請狀例稿下載,請參書狀範例-家事事件書狀-家事收養書狀】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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