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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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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收養?_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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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養是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而法律上視同婚生子女之意(民法第1072條)。也就是收養、被收養雙方經過法院認可的過程,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收養關係一旦成立,包括親權、繼承權、扶養權等生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將停止;相對地,收養人則因收養而取得等同被收養人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
     
  • 收養,依所涉及的國家及、所收養孩子的關係及被收養人成年與否,分下列類型:
    依涉及的國家區分:
    國內收養:凡收養人、出養人、被收養人都以本國籍身分進行法定收養程序者。
    跨國收養:或稱國際收養,指外國籍人士收養本國籍孩子,通常透過收出養專業機構進行,即外國籍收養人必須在其國家找到與臺灣機構合作的收養機構,經由兩邊機構的安排及審核,來媒合收養臺灣的孩子。
    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國內收養應優先於國際收養,讓孩子能盡量在同種族同文化的環境成長。
    依和所收養孩子的關係區分:
    無血緣關係收養:指收養人、出養人及被收養人間無血緣關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需透過收出養專業團體進行。
    親戚收養:又叫近親收養,指收養人、出養人及被收養人間有血緣關係,可能基於協助有困難的親人照顧孩子、傳宗接代等原因而辦理。近親收養無透過收出養專業團體媒合問題,但須符合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之親等輩分規定即收養人、被收養人須具備「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繼親收養:又叫做他方收養,指收養配偶前與他人所生的孩子,無透過收出養專業團體媒合問題。
    依被收養人成年與否區分:
    成年收養:指被收養人年滿20歲之收養。
    未成年收養:指被收養人未滿20歲之收養。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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