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應先至大陸地區依其收養法令至指定機關民政部門確認是否符合收養資格、備妥收出養所需文件辦理收養登記,並於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委託公證書(如有委託在臺親友或律師辦理)後,持前開相關文件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後,再至臺灣收養人住所地所在之管轄法院送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