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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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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收養及成年收養法院審酌內容各為何?_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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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收養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9條之1),亦即法院將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之訪視報告,如收養違反養子女最佳利益,例如收養人欠缺收養能力、曾犯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人姦淫猥褻罪(刑法第233條)等情形,即應不予認可收養。
     
  • 成年收養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民法第1079條之2):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也就是成年收養之審酌事項主要在防止被收養者對其本生父母有棄養或有其他不利情事,避免收養者藉收養達到免除對本生父母扶養義務之不法目的。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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