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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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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之管轄法院?_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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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也就是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以長久居住之意思而事實上住所地所在之管轄地方法院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 
     
  • 須注意,本院之實際管轄範圍乃係:新北市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樹林區、土城區、三峽區、鶯歌區、三重區、新莊區、蘆洲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並非新北市全區均有管轄。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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