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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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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遺囑執行人?其產生順序、資格及任務為何?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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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謂遺囑執行人係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遺囑執行人既以執行遺囑為其職務,則在執行的必要行為上有其權利和義務,對於占有遺產的繼承人或其占有人,得要求他們交出占有的遺產;或是依照遺囑的指示實行遺產分割,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等。
     
  • 民法對遺囑執行人之產生順序規定如下:
    1.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第1項)。
    2.親屬會議選定(民法第1211條前段)。
    3.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條後段)。
     
  • 民法對遺囑執行人之資格訂有下列規定: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10條)。
    民法對遺囑執行人之職務訂有下列規定: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民法第1214條)。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民法第1215條)。
     
  • 遺囑執行人之報酬: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民法第1211條之1)。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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