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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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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執行程序為何?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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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囑之執行是指遺囑生效後,為執行遺囑中記載之各種事項,所採取必要之行為及程序。

  • 遺囑之執行程序如下:
    遺囑之通知(民法第1212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密封遺囑之開視(民法第1213條)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遺囑執行人之產生及其職務(民法第1209條第1項、民法第1211條前段、民法第1211條後段)。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06-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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