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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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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之方式有幾種?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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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民法第1189條):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 上列五種遺囑方式應具備之法定要件如下:

    遺囑方式

    應具備之法定要件

    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

    1. 遺囑人應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不得利用打字機、電腦等自動化機器打字列印,或先影印再簽名等方式處理,並記名年、月、日。
    2. 遺囑人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1條)

    1. 遺囑人親自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遺囑人於見證人在場之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所謂的口述應以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像是點頭、搖頭、搖手等方式表達)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3. 見證人於被繼承人為遺囑時須全程在場,始終親自見聞遺囑人表示之真意,及公證人製作遺囑之過程。

    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2條)

    1. 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遺囑後,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並將遺囑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
    2.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遺囑非本人自寫,並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3.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

    1.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親自書寫,亦或以電腦打字等自動化機器製作均無不可)、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3. 所謂的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各自分立,各有其作用及目的,非必三者合一,因此見證人得互證所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而不限於同一見證人獨力完成筆記、宣讀、講解。
    4. 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於遺囑上簽名。

            ***常見爭議為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時到底能不能清楚表達意思,因此實務上常見兼以代筆及公證方式製作遺囑,並全程錄影,甚至請醫師先行鑑定遺囑人心智狀況,以求慎重並杜絕後續可能出現的相關質疑。

    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已「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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