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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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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有無資格限制?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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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後始發生效力,如遺囑之內容方式有所不明,自無從向遺囑人探求真意,此時唯有在場之見證人得為證明,遺囑見證人既須立於公正立場,如見證人之能力有所未足,或其本身與遺產繼承有利害關係,易使人懷疑其公正性時,實不宜擔任見證人,故民法規定下列人士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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