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誰能製作遺囑?_0452

字型大小:
  • 此牽涉遺囑能力之問題,依民法第1186條之規定,原則上滿十六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及成年人(非無行為能力人)均有遺囑能力。
     
  • 如果無行為能力,便不得寫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不必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若未滿十六歲,亦不得為遺囑。所謂無行為能力係指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和受監護宣告人而言 (民法第13條第1項、第15條)。因此,必須年滿十六且非受監護宣告人,才有資格寫遺囑。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