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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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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遺囑?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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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本質上為身分上之財產行為。其作用在於調整繼承人取得遺產之比例,並可將遺產以像是遺贈之方式分配給繼承人以外之人。
     
  •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通常情形遺囑係針對遺產發生效力,惟遺囑之效力非僅於此,諸如後死之父母對子女監護人之指定(民法第1093條)等,亦可以遺囑為之。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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