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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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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需要遺產管理人?_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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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需有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7條),如確實存在繼承人,僅繼承人當下所在不明,即不屬之。因人通常有財產,當他死亡而繼承人卻下落不明時,需要有人幫忙找繼承人並處理死者的債權、債務、繳稅(如遺產稅)等事項。此時要由死者的親屬會議選定或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來處理這些事情。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09-11-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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